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全称为“世界卒中组织中国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世界卒中组织(WSO)在中国设立的官方协作机构,旨在推动中国卒中防治事业与国际标准接轨,提升卒中医疗服务质量与科研水平。
第二条 本中心为非独立法人、非营利性协作平台,接受世界卒中组织(WSO)指导,由国内卒中防治领域相关单位(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企业等)自愿参与组成。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
(一)对标WSO国际标准,设立国际认可的中国卒中防治标准;
(二)推动卒中中心的高水平、常态化的质量控制;
(三)促进中外卒中领域的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四)支持国家“百万减残工程”及健康中国战略实施。
本中心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引领作用,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中心接受主管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中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本中心的工作范围:
(一)理论研究:在WSO框架下制定中国卒中中心分级质量评定标准;
(二)专业培训:组织国际培训,开展卒中学术交流、培训、推广和宣传活动,促进卒中学科的跨学科合作。
(三)学术交流:开展卒中学科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卒中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的水平。
(四)国际视野:发展与国(境)外卒中学科团队和卒中领域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书刊编辑:组织编写和发布相关的学术期刊、书籍和指南,推动卒中学科的学术发展。
(六)政策标准研制: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标准、政策法规的研制,与国家相关行政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决策的论证,促进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贯彻落实。
(七)咨询服务:加强对卒中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心理支持和社会关怀。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中心架构
第八条 领导机构
(一)主任委员:由WSO提名,负责全面统筹;
(二)副主任委员:由国内卒中领域院士、三甲医院院长担任,分管具体业务;
(三)专家组:涵盖神经内科、急诊、影像、康复等学科权威专家。
第九条 秘书处
职责:负责日常工作协调、项目执行及对外联络;
组成:设秘书长2名,专职人员若干。
第十条 专项中心
根据需求设立培训、科研、公益等专项组,组长由主任委员任命。
第四章 中心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专家代表大会,专家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中心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专家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专家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专家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专家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专家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专家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专家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专家代表大会;
(四)向专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专家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本中心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专家组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每届任期5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中心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专家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专家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是本中心的监督机构,由专家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专家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规模为3~9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且连任不超过2届,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专家代表大会,向专家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中心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专家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中心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专家委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专家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专家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修改的章程,须在专家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终止动议须经专家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中心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中心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11月22日中国卒中组织第一届专家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中心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